□ 木须虫
5月2日凌晨,广西兰海高速,一辆满载菠萝的大货车侧翻在高速路上,导致大量菠萝滚落地面,沿途小车为哄抢菠萝在高速路上违规停车,被槽罐车追尾,引发连环车祸致多人被困。当地消防接警后开展救援,将被困人员救出。(5月3日央广网)
又见哄抢事件,除财物遭抢之外,路上的车辆还遭受池鱼之殃,足见哄抢的社会危害。很多人都将哄抢归咎于人们素质低下、道德滑坡,但其实这不是简单的素质与道德命题。参与哄抢最大的心理特点是法不责众,即大家都抢了,失主制止不过来,警察也不知该抓谁、处理谁,有时难以将所有的人都进行法办。
法不责众衍生出来的便是行为效仿的“破窗效应”。就个体事件来说,谁第一个出手抢,就有第二个、第三个,最后大家都抢。而就现象来说,每一起哄抢事件参与者都没有人付出代价,也在不断强化社会“哄抢不怕,不抢白不抢”的心理暗示,为更恶劣的哄抢事件发生积蓄心理基础。
“法不责众”根本来说是法治软肋。对于哄抢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按该法,参与哄抢的人越多,依法处理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越巨大,受限于条件则往往处罚越无力。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视数额与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处以10年以下的刑罚和罚金,但是“聚众”带有组织性质,并不适用于“哄抢”,参加哄抢的人因循的是“心理默契”,所以参与哄抢的许多都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
将治愈“哄抢”痼疾寄希望于文明素质的提升,理想而遥远,远不及思考如何用法治的手段来设置“哄抢”的底线来得实在与管用。“哄抢”相对于普通的抢夺具有特殊性,一是财物突然失控,二是行为上的“破窗效应”。基于此,如果依据通用的法律责不了“众”,何不另辟蹊径,有针对地立法来掐住“七寸”呢?
鸟无头不飞,制止哄抢同样如此,就该枪打出头鸟。凡在他人因车辆发生事故等原因导致财物发生失控状态下,带头出手抢的,不论抢夺价值一律入刑,并承担因此诱发哄抢的所有损失。如此,既便于失主自我保护,也利于警察执法,同时可以产生心理威慑,实现止恶于初。这一法治思路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