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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朝清 近日,有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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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判刑”让见义勇为很无辜

2016/4/21

□ 杨朝清

近日,有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对他人的痛苦有着敏感的反应能力,当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面对被骚扰的陌生女子,见义勇为的郭刚让朴素人性闪光。在一个盛行 “浅阅读”的时代里,“见义勇为被判刑”很容易成为舆论靶心,引发“好心没有好报”的道德焦虑。

当见义勇为的回报机制被打破,难免会导致人们精神世界的迷茫。基于先例的“惯性联想”,基于成见的“恶意揣测”,让“见义勇为被判刑”遭受了形形色色的质疑与批评。

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话题,判刑是一个法律话题,“见义勇为被判刑”处于二者的夹缝地带。这位小伙子见义勇为不假,也切实做到了裨益他人;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为自己的“轻率而糊涂”付出代价。

在小郭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后,且被骚扰女子得到有效保护离开现场后,见义勇为已经画上了句号;只不过,小郭和该男子却由言语冲突上升到大打出手,最终将该男子打成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这样的“以暴制暴”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而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初衷良善、方法错位,让小郭陷入了“后果很严重”的尴尬现实。其实“见义勇为被判刑”的说法让“见义勇为”很无辜,“见义勇为”没有错,但小郭的“勇为”应有度——骚扰女性的“猥琐男”固然行为不当,但在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格局下,依然对该男子进行人身伤害,显然是不折不扣的失范行为。

被帮助女士的现身即使能让郭刚赢得“同情分”,依然难以改变故意伤害的犯罪性质。在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当下,倘若任由“有理就任性”上演,必然会助长暴戾情绪的潜滋暗长;身处丛林社会的我们,又该去哪里寻找安全感?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规则,讲究一视同仁,即使事出有因,也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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