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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让公权力介入有据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

2016/4/8

□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反家庭暴力法从无到有,经历了近20年的历程,结束了“法不入家门”的历史。反家庭暴力法对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接受了中国妇女报记者专访。

反家庭暴力法使受害人求助有门

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您如何评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

夏吟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它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法治中国进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和政府责任,对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给予特殊照顾,提供各种的救助措施,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文关怀。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通过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措施使受害人求助有门,让公权力介入有据,达到早期发现、及时制止、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行为类型

中国妇女报记者: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过程中焦点问题之一,对于目前的定义,您如何评价?

夏吟兰:家庭暴力的概念决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概念,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就主体范围而言,家庭成员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了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也视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范围。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或非亲属的抚养寄养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客观存在,且具有家庭暴力所特有的隐蔽性、频发性、周期性,以控制对方为目的等特点,通过参照执行的准用条款将他们纳入反家暴法中予以保护既不会扩大家庭成员的内涵,破坏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明文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属于身体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属于精神暴力,并以“等”字加以概括,性暴力可以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继续细化

中国妇女报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对于这一制度,您如何评价?

夏吟兰:人身安全保护令改变了传统的单纯事后处罚的补救手段,通过事前和事中干预方式,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式和干预力度,是国际上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管辖、申请条件、保护令的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除当事人和近亲属之外,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救助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还允许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家暴的人,可以起到及时隔离、制止暴力,避免暴力升级的作用。

在未来制定的有关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有继续细化的空间。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令申请书的形式。为方便受害人及其代为申请人申请保护令,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格式申请书,内容明确统一。由法院制定简明的申请表格及填表说明,通过简化程序,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二是保护令的措施。除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之外,还应当明确保护令其他措施的具体种类。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的措施除有列举性规定外,还有兜底性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是哪些属于其他措施,在具体规定中应当有进一步细化规定,通过细化具体措施,对司法实践有指引作用,可以确保执法统一。

三是保护令的举证责任及审理程序。对保护令的举证责任及审理程序应作明确规定。紧急保护令与通常保护令在举证责任与审理程序上应有所不同,紧急保护令贵在迅速,因此,无论在举证责任还是审理程序上均应简化,确保法院能够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签发保护令,保护受害人利益。

四是保护令的执行,还需要对具体的执行程序特别是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如何协助执行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保护令能够执行到位。

培训司法执法工作者提高其反家暴敏感性

中国妇女报记者: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您有哪些建议?

夏吟兰: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要在公民中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使所有人都知道,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是侵犯家庭成员人权的行为,不是家务事,不是个人私事,所有的人要对家庭暴力说不!自己不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看到他人施暴也要劝阻或者报警。要对公检法司等司法执法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其反家暴的敏感性。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使反家庭暴力的各项救助措施更加明确具体,确保反家暴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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