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周丽婷 王春霞 袁鹏
近年来,我国在关爱儿童成长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各地频频推出。
但有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和反差:当绝大多数儿童享受着无私的关爱与呵护时,却有这样一群孩子,他们的父母已经不在或者因为种种原因“生而不养”,更加上一些重大疾病的困扰,让这些孩子失去了原本的庇护。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所提的多项议案、提案和建议高度关注困境儿童救助,强烈呼吁,让所有孩子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制定专门法律救助困境儿童
“现有困境儿童救助法律法规分割,难以有效形成制度合力。”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陈爱莲对记者表示,如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儿童收养则包含在收养法中。救助困境儿童的机构主要是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其资金多源于财政,但不少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投入不足。在一些地方,困境儿童从发现到送达救助保护中心的网络体系还不健全,各单位间配合、衔接也不到位。
陈爱莲代表建议,制定专门、全面的困境儿童救助法,全方位涵盖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司法保护等各方面,并注重其可落实性。政府应加大对救助事业的投入,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筹集专项资金,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政府在加大投入、切实履行救助责任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管,防止侵犯困境儿童权益行为的发生。可在城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村委会挑选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民政部门也应监管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民间福利机构,不仅要审核其开办资质,还要对其提供、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
修改收养法首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
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今年继续提出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建议。“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调整,应对收养法有关收养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相应的修订,以便与现行政策相衔接。”陈舒代表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在陈舒代表看来,“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收养法于1998年修订时处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时期。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必然涉及修订收养法。当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民法典》编撰,从《民法典》体例来看,收养应属于亲属编规定内容,收养法的修订有利于更好衔接《民法典》编撰工作。此外,现行收养法还存在收养程序的规定缺乏家庭评估等问题。
陈舒代表对修改收养法提出了19个方面的建议。她建议在收养法总则中明确,“在所有收养的程序中,首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收养的主要目的是为丧失亲生父母或亲生父母确实无法照料的儿童提供永久的家庭。”
陈舒代表建议,修改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放开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条件。同时,考虑被收养人是亲兄妹等特殊情形,应借鉴国外经验,要求同时收养,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陈舒代表认为,收养程序应增加家庭评估。家庭评估首先要确保收养人的动机要纯,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孩子。此外,要保证其有经济能力,能够抚养孩子长大。收养的理念也要转变为“为孩子找家庭”,而不是“为家庭找孩子”。她建议对收养家庭评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强化服务观念,尽量给孩子找到合法收养家庭,以利于孩子在家庭的呵护下健康成长。
“对确无能力抚养孩子的,要允许其送养孩子,或交给亲戚朋友抚养。”陈舒代表说,民政福利部门有义务关注和帮助这样家庭的孩子。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就是说父母没有基本能力抚养儿童,从维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最大利益出发,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转移监护权。因此,建议删除收养法第12条。
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报销政策需完善
残疾儿童是儿童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这类家庭大多贫困,医疗费用往往成为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治疗中的沉重负荷。全国人大代表袁敬华介绍,目前,我国有600多万名脑瘫患者,并以每年不少于4万名的速度递增。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残疾人康复医学的兴起,脑瘫、智障等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因为脑瘫、智障等重度残疾的康复治疗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一些地区在执行《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情况不尽相同,使得许多患儿家庭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痛苦不堪。
鉴于此,袁敬华代表建议:要充分考虑脑瘫、智障等重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制定更加细化的针对重度残疾儿童的医疗报销制度,将更多的重度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不断扩大报销比例和时限,最终实现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费用的全报销,促进重度残疾儿童有效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