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周丽婷 发自北京 目前,在我国为女性服务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它们在专业研究、困难救助、助学为老,技术培训、经济合作、宣传倡导等方面非常活跃,是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也存在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妇女多层次、多元性需求的问题。如何让这些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崔郁建言,加大法律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中央财政购买服务的数量和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社会组织开始兴起、发展壮大,到2015年3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达到61.3万个,同比增长10.9%。
据民政部和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统计,在社会组织中为女性服务的组织大约占比为10%左右,即有6万余个,如果加上大批非注册社团,为女性服务或以女性为主体的社团将达到10万以上。
“但由于计划经济长期影响和局限,为女性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无论是从规模、种类,还是服务的职业性、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成长迟缓,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妇女多层次、多元性的需求。”崔郁说。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崔郁认为有以下因素:
第一,没有完善的政策体系支持。现行法律法规位阶不高、涵盖面不够、操作性不强,法律政策缺少衔接。
第二,融资渠道单一,小型社会组织获得支持机会少。众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组织规模小,一方面争取社会资源的渠道和能力不够,另一方面,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时,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导致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服务性收入和慈善捐赠。加拿大社会组织57%的收入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美国71.3%的收入是服务性收入,而我国主要收入是慈善捐赠。
第三,为妇女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结构性失衡。对外,数量少、实力小、资金缺乏,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内部结构看,定位不准确、内部治理和自律机制不健全。
第四,社会对为女性服务的社会组织认同率低,导致此类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难度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社会组织发挥协同作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崔郁建议民政部尽快修订与即将通过的慈善法相匹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给出时间表,尽可能让法律与政策保持一致,加大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购买服务的数量和管理办法。修改管理费的限定,可避免获得购买资金越多,需要配套的管理费用越多。并制定、实施社会组织人员培训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化。另外,民政部、社工联应加强研究,制定关于增强枢纽型组织的政策文件,让更多的小规模、实力较弱的为女性服务社会组织通过枢纽型组织获得资源和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