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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发生的美国南加州中国留学生暴力群殴同伴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受害人刘怡然被扒光衣服、烫伤乳头、点燃头发,施虐者甚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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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从留美学生校园凌霸案判决看中美法律差别

2016/2/27

2015年发生的美国南加州中国留学生暴力群殴同伴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受害人刘怡然被扒光衣服、烫伤乳头、点燃头发,施虐者甚至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等,期间还有人用手机拍下了刘怡然受虐照和裸照。整个折磨过程长达5小时,刘怡然遍体鳞伤,脸部瘀青肿胀,双脚无法站稳。美检方做出决定,两名主犯累计保释金高达600万美金。媒体称是美国历史上留学生犯案保释金最高记录。

当地媒体称,这宗案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涉案人数之多,所犯罪行性质之严重,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实属罕见。“这些孩子粗暴残忍,既无法治观念,也毫无人性关怀。”更丢人的是,有被告的父母来美后贿赂受害人和证人,想私下金钱摆平,也立即被逮捕关押。据说,两名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完全蒙掉了,原以为学生打架顶多是被校方教训一顿,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没想到在美国很有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宣判

3名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2月17日在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翟云瑶、杨雨涵、章鑫磊分别被判13年、10年和6年监禁。由于三人都于1月5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检方撤销了其中能判处终身监禁的折磨罪起诉。根据美国法律,审前关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正式判处的刑期还可以按75%折扣。照此计算,翟云瑶的刑期将不满8年,杨雨涵不到5年,章鑫磊大约为3年多。服刑期满后,三人将被驱逐出境;因有犯罪记录,他们将难以再踏进美国国门。

观点

多位中国涉案留学生的家长觉得“很委屈”,自己的孩子只是在场但并没有动手,因此对判罚表示不解。

当地华人律师:“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刑法,有一个felony murder rule,如果小孩子共同进行一个犯罪行为的话,全部人都要承担最重的惩罚。这个案件里凸显了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

洛杉矶郡检察长Jackie Lacey也发表了看法:当我们送孩子到外国去,我们需要确保他们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让他们知道)自己国家的司法系统和法律在这里是不管用的。如果你不能陪着孩子一起,那你就得尽可能多地和他们沟通,并且帮助他们(为这里的学习生活)做好准备。

对比

我们来看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在处理这类校园凌霸案件上的重要区别。

三名在美留学生,被告人翟云瑶涉及4个罪,即绑架罪判8年、严重人身伤害罪判3年、攻击罪判1年、攻击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罪判1年,数罪刑罚相加,共获刑13年;杨雨涵涉及绑架罪判8年、攻击罪判1年、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判1年,共计获刑10年;章鑫磊涉及绑架罪判5年、攻击罪判1年,共计获刑6年。其中被告人章鑫磊感到自己很无辜,因为他没有直接殴打受害人,只是绑架时开车和提供了折磨受害人的工具剪刀,用来剪掉受害人的头发。但美国法律认为,开车和提供剪刀甚至仅仅在场围观,也是对同伙的鼓动和壮胆,故同样构成绑架罪和攻击罪,没有严重人身伤害行为,故少了该罪,未使用工具,故少了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而已。

同样的案情若发生在我国,挨得着的罪名都难以成立。在美国,一般绑架行为即成立绑架罪,我国则不然,成立绑架罪还须存在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其亲友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要求的目的要件,故翟云瑶等三人同样的行为在我国是不成立绑架罪的。

退一步,连非法拘禁罪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有7小时,未达到我国司法解释所要求的24小时以上的追诉标准。我国也没有单独的攻击罪和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相应的只有故意伤害罪,但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才能成立犯罪。至于剪掉他人的头发,在我国连人身伤害都不是,更不可能鉴定为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我国也不存在所谓的“折磨罪”,一般使人遭受皮肉之苦的殴打,什么罪也不能成立,顶多可作为治安事件处理,可治安拘留或者罚款。

至于本案中的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强迫刘某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认定为“暴力侮辱”和“非暴力侮辱”没有问题,但因发生在封闭空间,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要求“公然”侮辱才能成立,因封闭空间里除12名加害人外只有被害人,没有围观的第三者,故难以认定为“公然”,因此,在我国成立侮辱罪也困难。而且,即使能成立侮辱罪,一般也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一个轻罪,且为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不告,国家不主动追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指侮辱情节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或者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

可见,我国刑法成立各种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何等的苛刻,对于遏制校园内学生之间的凌辱行为,威慑力很弱。

至于美国的判决生效前关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的制度,在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我国的规定是,判决生效后,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笔者认为,美国的规定更合理一些,因为判决生效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所遭受的痛苦,要远远大于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执行所遭受的痛苦。另外,美国正式判处的刑期还按75%折扣,是基于美国监狱人满为患的现状所作出的临时政策规定,我国没有这样的政策。

反思

这一系列的动作之下,让人们似乎明白了一个问题,为何中国的青少年问题频发,为何我们的一些人不尊重司法?对比一下就知道了,在中国面临此类案件被发现后,学生多是被训斥一番,相关方面会考虑到考学不容易,甚至连开除学籍都轮不到,更谈不上被警方逮捕,还要坐牢,甚至是“终身监禁”。而家长行贿呢?更会被加以“可怜天下父母心”的考量,严重批评一下了事。一边是对法律“锱铢必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边是法不过人情。由此,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态度也就不同了,法律起到的震慑力更是不在一个层面了。

中国的教育不把青少年之间的欺凌现象当回事,还不习惯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总是企图用调解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青少年犯罪的处罚措施太少,处罚太轻,在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罚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才导致法律对青少年的警示作用大打折扣。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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