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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公司提出了“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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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约定管辖自愿也属无效

2016/2/27

我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公司提出了“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复议,对仲裁、复议裁决不服的,只能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分公司与总公司相距上千公里,但基于如果不答应可能不会获得该份工作的考虑,我最终表示接受。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受到伤害,因分公司否认我构成工伤、拒绝承担工伤待遇等而产生争执。请问:我能否就近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读者 张锡秀

张锡秀读者:

你与分公司的约定管辖无效,可以直接就近提起仲裁乃至诉讼。

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适用约定管辖,只能适用法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明确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方面,你与公司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劳动合同一旦确立,双方都必须受到约束。但该法第26条第三项同样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正由于本案所涉约定管辖内容系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所提出,侵犯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你的合法权益,排除了你的管辖选择权,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自然从一开始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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