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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梅 去年,贵州毕节四儿童自杀事件,可以说是多因一果,但事件的根源还是源于父母的监护缺失。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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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孩子最安全的保险

2016/2/18

■ 张雪梅

去年,贵州毕节四儿童自杀事件,可以说是多因一果,但事件的根源还是源于父母的监护缺失。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就等于失去了最基本的安全。

获得有效监护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获得监护和抚养照顾的权利,这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父母和家庭要尽到责任,如果父母具备条件,却不履行监护责任,在孩子的健康、教育、心理发育、营养和安全的生活条件等方面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则构成了对孩子权利的侵犯或忽视,就应当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了对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当然,当父母监护有困难时,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支持和帮助。如果父母不具备行为能力和监护条件,可以通过福利和服务的方式使父母获得支持和帮助。

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父母监护失职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儿童享有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预防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从这些规定来看,4个孩子的父母显然是失职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

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更加细化具体规定:父母或其他家监护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父母可能面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院应当另行指定孩子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合适人员担任监护人,将依法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职责,进行判后安置。对于父母监护缺失、监护失当情况严重的,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还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父母存在监护困难应当获得支持和帮助

对于父母存在轻微问题或监护困难的,政府和社会应当为其提供支持、帮助和指导,例如对家庭教育有问题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经济困难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提供养育津贴鼓励亲属抚养,允许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履行监护职责有困难的父母提供短期照料或委托代养服务,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加强对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测,等等。

因此,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政府部门也应当主动发现和筛查是否有儿童存在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的风险,从而对家庭监护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服务。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妇联特聘维权专家、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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