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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蓓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首发“禁止令”,判定刑事案件中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男子常某,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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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给侵犯妇女权益犯罪者戴上“紧箍咒”

合肥蜀山法院首发“禁止令”避免二次伤害

2016/1/29

□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蓓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首发“禁止令”,判定刑事案件中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男子常某,在两年半的缓刑期内,禁止接近被害人。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一种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规范。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是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这是蜀山区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第一次发出‘禁止令’,也是区法院首次将‘禁止令’应用于侵犯妇女权益类刑事案件的缓刑执行过程。”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季峻峰在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发出‘禁止令’,不仅是对缓刑犯的时刻提醒,防止他们在缓刑期间再次接触被害人,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对被害人来说,也可有效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

男子猥亵女生被判缓刑

采访中,季峻峰副庭长向中国妇女报记者介绍了案件和审理情况。

去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常某酒后用力敲门迫使被害人朱女士打开房门。进门后,他强行将朱女士抱住并推倒在床上实施猥亵行为,朱女士激烈反抗,将常某舌头咬伤,并将其身上多处抓伤。后因常某进入醉酒状态,朱女士才得以挣脱并报警。

当天,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部分细节辩称因醉酒记不清了。

蜀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常某一直在追求朱女士,但朱女士已明确表示不予接受。案发后,朱女士书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常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常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禁止令”可有效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常某居住的地方离我很近,万一他之后再次试图接近、伤害我,该怎么办?”案件审理时,朱女士向法庭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出于案件的特殊性——常某与朱女士居住地很近,在缓刑期间有再次犯罪的条件和可能,也为了保护被害人免遭二次伤害,区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向常某发出了一份‘禁止令’。”季峻峰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在发出“禁止令”的同时,法院已向被告人常某明确告知,“‘禁止令’发出后,不得与被害人朱女士有任何接触,一旦违反,将由司法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也向被害人朱女士告知,“一旦被告人有任何接触行为,可以随时向负责缓刑执行的司法机关反映。”

尽管是第一次发出,“我们对‘禁止令’并不陌生”。季峻峰告诉记者,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后,多地法院已有发出“禁止令”的判例,“多是应用于经济类和社会公共类案件,如2012年12月,安徽郎溪县法院发出的禁止开设麻将馆的‘禁止令’和2011年3月广西某法院发出的禁止少年进网吧的‘禁止令’。我们在‘禁止令’发出之前,对相关判例也进行了研究、参照。”

“事实上,在涉及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中,使用‘禁止令’,效果会更好。”季峻峰认为,在大部分的判例中,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禁止令”发出后,被告人是否严格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很难有效监管。而在本案中,在缓刑执行机关的监督外,被害人一旦发现被告人有任何违反行为,可立即向司法机关反映。这种反向监督的监督效果更好,震慑力也更强,等于为被告人戴上了“紧箍咒”,时刻提醒。

“禁止令”体现了司法体制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在季峻峰看来,“禁止令”使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监管举措的精细化和人性化,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具有明显的正向意义。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禁止令”是一种司法救济,通过从空间上设定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安全距离,为被害人避开被告人的再次纠缠筑起“隔离墙”。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司法惩罚,通过对被告人部分权利的“画地为牢”,规范与限制被告人的行为,并且这种“以观后效”的惩罚使得被告人慑于法治的刚性,不敢“旧病复发”。

“未来,我们也会在更多案件的审判中,考虑使用‘禁止令’。”季峻峰副庭长同时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该案件判决生效、“禁止令”发出后,法院已会同负责缓刑执行的司法机关,共同就“禁止令”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方保持顺畅沟通,“至今还未接到朱女士有关常某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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