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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崇年 女性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刚刚怀了“二孩”的李女士却被所在单位要求“主动辞职”。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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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歧视”:维护女工权益需配套措施跟进

2016/1/26

■ 左崇年

女性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刚刚怀了“二孩”的李女士却被所在单位要求“主动辞职”。如今,李女士仍然坚持上班,却处处被刁难。(1月24日《环球时报》)

新闻让人心酸。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随之而来的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正逐步凸现。近来,各地媒体接到多名女性就业者投诉,反映在找工作时遭遇企业“二孩歧视”。据报道,不少女性的职场生活已经在此政策出台后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既有在找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是否单独家庭”“是否有生育二胎的意愿”等尴尬问题,也包括入职之后职务晋升的机会问题等等。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否则,用人单位不可以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相关法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性怀“二孩”被要求自动离职,不辞职便处处遭刁难。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涉嫌二孩歧视,是对女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随着“二孩政策”落地,必然会迎来诸多现实问题。企业讲究效益最大化,女工多生一个孩子,多休一次产假,多从工作中分离出一分精力,必然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分担“二孩政策”带来阵痛的责任,何况,“二孩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苦恼和负面影响也是暂时的,相信只要科学安排,及时调整,通过企业内部消化,这些问题是完全能够解决的。

作为企业,应该风物长宜放眼量,自觉履行社会的责任,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正确对待和自觉维护女工生育“二孩”的权利,合理安排照顾她们,决不能搞就业歧视。

面对“二孩歧视”,国家应该在经济、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其他政策配套措施来配合完善“全面二孩”政策,以减少这些副作用。政府也应该考虑到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诸如对于女工较多、生育“二孩”较多的企业,予以政策关怀,在税收上予以适当减少,或者给予政策补贴,尽量解决由此带来的效益降低等实际问题。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维权,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对我们各级政府也是一次考验。这些考验,也是在督促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后续政策,各种配套措施制度跟进,减轻女性的后顾之忧。由此,二孩政策才能真正落地,女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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