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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记者 李源 徐女士期望改善生活,只身来京寻找工作。辗转几次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某理财公司应聘理财促销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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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入职心莫急 “带单入职”须谨慎

2016/1/22

□ 中国妇女报记者 李源

徐女士期望改善生活,只身来京寻找工作。辗转几次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某理财公司应聘理财促销员。在面试入职时,公司告知徐女士需要带单入职,否则无法录用。徐女士觉得自己年龄偏大,好不容易有一个公司能够录取她,机不可失,便自掏腰包,花三万元购买了公司定期还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带单入职。然而,徐女士很快发现公司存在经营问题,因此,入职不久之后便提出了辞职,并希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其带单入职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按期还本付息。现已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但公司一直推脱,徐女士无奈,只能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该理财公司辩称,徐女士与其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个人出借与咨询合同,其只负责为徐女士投资理财提供投资咨询,其公司作为资金出借平台,只是联系需资方与供资方的纽带,并不承担还款义务。而且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徐女士应当找借款人个人主张还款义务而非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在理财封闭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将该笔债权对应的本金及收益支付到徐女士指定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中,但是由于借款人个人并未单独与徐女士订立过合同,因此该公司作为与徐女士直接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负有还款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返还徐女士投资款并给付收益款的义务。

□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所适用的是第三人未与债权人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合同具有相对性,若债权人与第三人单独订立了合同,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若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单独订立合同,那么债务人就有义务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不应当将该责任推给未与债权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本案中徐女士与所在公司订立的合同中虽然约定由具体的借款人返还徐女士投资本金及收益,但该具体借款人并未与徐女士重新订立新的合同,因此,该公司以此约定抗辩其的还款义务显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涉事公司在徐女士入职时向其提出了“带单入职”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变相收取徐女士财物的一种手段,该行为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劳动者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应当敢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面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勇于说“不”,绝不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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