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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锋/中国妇女报记者邓小波 发自长沙 1月21日下午6时,针对该辖区一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湖南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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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双令”

长沙:“保护令”“告诫令 ”齐护家暴受害人

2016/1/22

李万锋/中国妇女报记者邓小波 发自长沙 1月21日下午6时,针对该辖区一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湖南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向施暴的丈夫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丈夫再次实施暴力行为。这是自去年11月25日长沙市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来,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第六例告诫书。而就在1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妻子申请后作出裁定,向妻子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被全国反家暴专家誉为反家暴“双令”全国第一案。

受害人李某和丈夫潘某居住在雨花区,二人都没有工作,平常夫妻间也缺少沟通和交流。潘某多次对李某实施身体暴力,并以谩骂、恐吓等形式实施精神暴力。李某报警并向妇联组织求助。省市妇联积极介入,委派专业社工和长沙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万薇进行干预。经过家庭婚姻关系指导,潘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但在2015年12月份,潘某再次对李某实施家暴,李某因害怕,离开了长沙并委托法援律师起诉离婚。

在起诉过程中,妇联组织和法援律师告知了李某关于保护令相关内容,李某委托律师进行申请。1月6日,法援律师提交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及接警证明、病历资料等,向雨花区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1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告潘某殴打、威胁原告李某。同时,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长沙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认为,因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作为认定家暴发生的证据,而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告诫书是可以作为李某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认定家暴的证据,该案中有必要向派出所申请告诫书。于是在和李某沟通后,再次委托法援律师到派出所申请发放告诫书。

1月21日,派出所通过前期的走访、查阅法援律师提交的证据以及和潘某电话沟通后,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决定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潘某发出(雨)公(砂)派诫字[2016]1号家庭暴力告诫书。在签发告诫书后,由于潘某不愿来派出所领取告诫书,派出所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潘某的住所,采用拍照方式记录送达,并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见证,同时向潘某发送通知短信。

“双令”发出后当晚,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在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这起家暴案件中,妇联组织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有效保护了受害人人身安全和权益。这是反家暴‘长沙模式’最集中的体现,也是长沙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最迅速的行动。”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律师,反家暴专家李莹认为,该案中告诫令、保护令相继发出,说明了公权力部门处置家庭暴力的积极态度。特别是刚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确立了告诫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处置家庭暴力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但光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如何积极有效的执行更为关键,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和公安在这起案件处理中表现出来的理念和积极态度,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可谓反家暴全国“双令”第一案。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全国反家暴专家李洪涛指出,长沙雨花区“双令”的核发,展示出公权力部门积极落实反家暴法的独特功能。长沙市妇联在二十几年推动反家暴工作中全情投入,在社会倡导、摸索出立法执法和直接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地方经验。本案例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协调法院和派出所迅速联动,再次展示了妇女维权工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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