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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奖”不能止于“微刺激”

2016/1/7

空气污染治理是一个较长的周期,反映到机制上,应是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绝对标杆,建立奖罚体系,以时间期限为参照系数逐渐提高的过程。

□ 木须虫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称,自2016年起,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即各设区市倘若“治气”不力、超标一微克将罚40万元,好转一微克则将奖励40万元。(1月5日 澎湃网)

山东省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应该来说是省份推动区域大气治理的大胆尝试,意在设立奖罚的经济政策,倒逼各地“治气”,并且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城市向改善城市进行补偿的横向机制,“办法”兼具纵向生态补偿和横向生态补偿的双重特征,就探索而言无疑值得肯定。

不过,站在倒逼治理大气污染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机制是否达到预期的期望,恐怕才是问题的关键。山东这个“办法”制定于2014年2月,当时的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仅过了一年,标准就翻倍。如此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个机制的罚与补所显现出来的倒逼和激励作用还不够。那么,单纯在标准上加码能否使得刺激从量变到质变?

不得不说,这个机制设计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考核奖罚是自己跟自己比,影响空气质量的四项因子每季度的监测数据与上年度同比,再按不同权重得出是“超标”还是“好转”。缺少空气质量刚性标准的参照,意味着只要当期超标排放略有降低就可以获得奖励,至于不降反升,其罚款别说40万,就是爆表后400万乃至上千万,对于区县来说可能也只相当于自罚三杯。此外,这样的奖励也未见得公平。一方面一些工业差的区县,空气质量较其他区县更优,其对生态环境的贡献,没有在相对差别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越是空气优良的地方,其减排“治气”的空间越小,能够得到补偿的额度就越小,反而更容易成为污染严重地方的蛋糕,是不公平的。

换言之,建立在自己跟自己比基础上的生态补偿机制,产生的只是“微刺激”。而之于具体的“减排治气”,更取决于地方对刺激的耐受度。一些地方污染严重,不仅有GDP追求的现实利益诉求,还有减排治污需要搭上的有形和无形的成本。按照现有标准,考核数据每降一个微克,在一些地方或许要付出上千万的成本与代价,在利益换算面前,这样的“微刺激”很有可能只剩下“为面子而战”的价值。

空气污染治理是一个较长的周期,受到许多现实的利益掣肘。但正视现实并不等于倒逼和激励治污的力度不能是渐进加压的过程,反映到机制上,应是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绝对标杆,建立奖罚体系,以时间期限为参照系数逐渐提高的过程。期限可以长一点,但不能任由地方一微克一微克地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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