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审查起诉、提请抗诉等六类案件应制作电子卷宗。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认证后,提供电子卷宗,使用光盘方式复制。
《规定》明确,以下六类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规定》还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外流转的绝密级案件,不得制作电子卷宗。
《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案件材料特别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制作、上传的,应当将案件先移送办案部门,并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继续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