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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记者 林志文□ 王飙尘 广东省妇联近日在惠州市龙门县召开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法律问题研讨会,围绕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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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联关注农村妇女权益问题

出嫁女、离婚妇女权益问题突出

2015/12/14

□ 中国妇女报记者 林志文

□ 王飙尘

广东省妇联近日在惠州市龙门县召开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法律问题研讨会,围绕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财产权益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研讨会上,基层妇联干部、专家、学者指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村出嫁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另外,现实中农村离婚妇女被扫地出门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亟须探讨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好这部分妇女的权益。

2001年5月,粤西某市农村妇女阿霞(化名)与邻村村民阿生(化名)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所在村。2003年该村进行土地承包调整,阿霞与丈夫阿生均分得土地。2010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之后阿霞迫于生计外出打工。2011年8月,镇政府协议征用该村集体土地。同年9月,该村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排除了阿霞获得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阿霞获悉后向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其具有该村村民小组成员资格;2.判令该村支付其应得的农村征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霞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该村,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村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村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告村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阿霞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阿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霞不服,深知仅凭一己之力无济于事,于是来到镇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求助于镇妇联。镇妇联经过翻阅法律法规和咨询专业律师,指导和帮助阿霞提出上诉。上诉意见认为,阿霞离婚后,前夫家拒不把承包地分给阿霞,外出打工是为生计所迫,村里的男性村民也有长期在外打工的,他们并未因此失去分配补偿款的资格。同时,该村民集体分配决议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上诉人阿霞具有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农村村民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虽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不能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阿霞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于法有据。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认定阿霞具有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并判决其获得一笔征用土地补偿款。

根据广东省妇联的信访统计数据,2014年全省妇联系统接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投诉647件,占财产权益类的52.6%。珠三角地区经过多年努力,出嫁女问题趋于稳定,粤北、粤西等地区随着经济发展,陆续出现侵害农村出嫁女权益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通常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确认、分红、宅基地分配、征地款分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等事项。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好这部分妇女的权益?与会者结合典型案例,剖析法理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广东省妇联副主席许红指出,应该抓住当前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契机,从源头上预防和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出嫁女权益维护等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研讨会上,来自惠州龙门县的基层妇联干部指出,部分农村妇女遇到家暴或者村规民约侵害自身权益等事情,一般只能默默忍受,很难下定决心离婚或者抗争。即使离婚,净身出户或者被扫地出门的情况在农村一定程度存在。与会的基层法官也指出,从法院办理案件情况看,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要么自身没有意识,要么没有能力,总之到法院诉讼的不多,这与传统观念有关,特别是上了年纪的妇女一般都不会到法院诉讼。有律师也指出,现实中也遇到有妇女已经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了,但最后也是因为各种情况不了了之。与会者呼吁,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亟待引起各方关注和维护,呼吁进一步探讨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法理及实践;各级妇联要善用基层“妇女之家”,创新普法形式;要抓住广东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机会,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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