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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王哲 2013年,老徐为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该公司未按期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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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以案说法

2015/12/11

为逃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 王哲

2013年,老徐为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该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将该公司及老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00余万元,老徐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老徐名下有两套房产,但在不久前已经转让给自己的女儿徐某。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格为350万元,而银行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两套房产进行评估的价格却为1500万元。故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老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其两套房产转让给女儿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徐向女儿徐某转让房产的价格不足市场交易价的7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案中,老徐在连带清偿生效判决作出后才与女儿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考虑到该合同签署的时间点及老徐与徐某之间的父女关系,按常理推断徐某理应知晓其父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后法院认定银行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满足,依法撤销了老徐转移房产的行为。

□ 法官释法

生活中,为了躲避债务或减少实际偿还金额,有些债务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方法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如放弃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亲戚朋友,以不合理的低价向他人出售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向他人购买财产,等等。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维权救济途径,即,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自身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

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判断,法律上以“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为衡量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但需注意,撤销权应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能超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未主张权利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小三儿”获赠房产被追讨其父妨碍执行被处拘留

□ 陈伊萍 黄丹 郑岗

50岁的王某是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原本家庭和睦。2012年,曹小姐被招进公司。王某对曹小姐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便向曹小姐表达爱意。一开始,曹小姐知道王某已有家室,对其敬而远之,但还是没有抵挡住王某猛烈的爱情攻势,最终以身相许,还生了个女儿。

王某对曹小姐也是关爱有加,不仅安排曹小姐到香港生育,还私下往曹小姐卡里打了近250万元,为其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王某出轨的事情还是被妻子吴女士发现了。吴女士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吴某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巨款。

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判决生效后,曹小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吴女士遂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东法院执行局法官承办此案后,立即查封涉案房屋,并在房屋显著位置张贴了查封公告、封条。公告中明确载明,未经过人民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妨碍执行。怎料,几天后,法官忽然接到申请人吴女士的电话,有人擅自撕毁封条强行入住查封房屋。干警前往发现房中所住人员竟是被执行人曹小姐的父亲。原来曹父得知女儿所购房子被封,心中不平,意气用事。由于曹父擅自撕毁封条,对人民法院执行构成了妨碍,浦东法院依法对曹父处以司法拘留15天。

□ 法官释法

维护执行标的物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也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解除查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毁坏,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该案中,曹父明知涉案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擅自撕毁封条,入屋居住,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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