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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受伤害性是性别研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词汇。什么是易受伤害性?如何从哲学和伦理学学科解释这一概念?这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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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受伤害性”探讨及对当代性别研究的贡献

2015/8/18

易受伤害性是性别研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词汇。什么是易受伤害性?如何从哲学和伦理学学科解释这一概念?这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了多领域的探讨,可以为当代性别研究做出三点贡献:为性别研究提供重要的观察视角;为女性主义道德义务和责任主张提供新的理论论证;也提醒人们在对易受伤害者提供关怀时要避免家长制和社会歧视。

易受伤害性(vulnerability)是人们在进行性别研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词汇,例如在描述家庭暴力时,会强调女性和儿童是易受伤害的群体。在解释性别不平等社会中的女性地位时,也会认为女性的利益容易受到伤害。那么,什么是易受伤害性?如何从哲学和伦理学学科解释这一概念?这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了多领域的探讨。

“易受伤害性”概念的多领域探讨

2013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卡崔娜·麦肯锡(Catriona Mackenzie)、温迪·罗杰斯(Wendy Rogers)和苏珊·多兹(Susan Dodds)的著作《易受伤害性:伦理学和女性主义哲学新论文》,对于易受伤害性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探讨。

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界定:从本体论层面来看,主要着眼于人之生存的脆弱性,易受伤害性一词的拉丁词根是vulnus (“wound”),说明人们固有一种感受痛苦的能力,容易受到伤害和痛苦的影响,这是人类存在的一个普遍的、不可避免的和永久性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才强调:“人不过是一根芦苇,在自然界里是最脆弱的。”人作为自然生物,有身体和物质上的需要,要时刻面临身体伤害、疾病和残障以及死亡的威胁。而且人类群体也需要面对来自自然灾难和技术发展的天灾人祸。人作为社会和情感生物,也有可能在情感和心理上遭遇到各种伤害,例如失去亲人的痛苦,被忽视、受虐待和不被关怀,以及被拒绝和被排斥的痛苦等。

就社会和关系层面而言,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也经常会受到侵害,例如女性主义理论家罗伯特·古丁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伤害主要是指对一个人的利益所造成的侵害,所以在本质上易受伤害性是关系性的。尽管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可能受到侵害,成为潜在的利益被侵害者,但一些人或者群体受到侵害的原因却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从古丁的这一观点来看,易受伤害者通常是那些缺乏能力、权力和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人们。

也正是因为人类是易受伤害的和脆弱的群体,所以才有伦理学和关怀存在的空间,需要发展一种“易受伤害性的伦理理论”,因为尽管人如帕斯卡尔所说是“一根芦苇”,但却是“一根能够思考的芦苇” 。如何把易受伤害性与伦理联系在一起?麦肯锡等人主要思考了两个问题:为什么易受伤害性带来道德责任和公正的义务?由谁来承担对于易受伤害性作出反应的主要责任?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家弗吉尼亚·赫尔德和爱娃·基蒂意识到易受伤害性的规范性意义,以及它对于道德和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对她们来说,易受伤害性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关怀等概念都是相互联系的,也正是由于有了这种联系,人们才需要相互关怀,形成关怀伦理。

女性主义哲学家朱迪斯·巴特勒也从伦理角度解释人们身体上的易受伤害性,把它视为人类生存的本体条件,我们需要面对他人,需要对他人的行为作出各种反应,从而也需要通过关怀、慷慨和爱来摆脱暴力、虐待和蔑视,这是自我与他人关系中的一个特点。毫无疑问,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会导致人类生活的某种不稳定性,而这一特性也产生缓解痛苦和对易受伤害性作出补偿的伦理责任。而且,相比于其他人来说,一些个体和群体有可能更多地受到暴力、贫困和疾病的影响,所以巴特勒也试图从这一角度出发思考人权和分配公正问题。

美国法学家玛萨·法因曼主要考虑如何把易受伤害性作为一个分析工具来找到思考和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的途径。她发现,反歧视法和形式平等概念都无力矫正由于社会排挤,以及社会结构不公正所导致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因为它们建立在每个成年人都是自主的、独立主体的假设基础上,这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而从易受伤害性视角出发,人们便可以发现在社会生活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境遇是不同的,而且在生命周期中,每个人都需要依靠他人和获得关怀,因而必须通过社会政策补偿处于不利地位者的需求。

一些生命伦理学家也在“研究伦理学”领域讨论易受伤害性问题,在医学科学发展中,新药和新的治疗方法在投入临床使用之前,都需要有人作为受试者参与实验性研究,研究伦理学是一门主要讨论如何道德地对待研究受试者,保护其利益的伦理学科。依据这一学科,人们可以假设参与研究的受试者是易受伤害的主体,而对于那些在知情同意方面能力不足的群体来说,则需要提供更多的保护,以便把伤害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然而这样做也会导致两个问题:其一是如果易受伤害主体的定义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便无法对于一些特有的伤害作出反应,因为在面临风险时,这种定义的模糊性使得人们无法识别这些需要。其二是如果把一些群体界定为易受伤害的群体,也会面临另一种风险,例如导致社会歧视和刻板化印象,带来以保护为由的过度家长制问题。可以说,这类问题本身或许也是把易受伤害性概念应用到不同社会实践中会遇到的新的伦理难题。

相关讨论对当代性别研究的三点贡献

概括起来看,麦肯锡等人对于易受伤害性概念的讨论可以为当代性别研究做出三点贡献:

首先这一概念可以为性别研究提供重要的观察视角。无论是在自然还是社会意义上,易受伤害性的确是普遍存在的,然而由于性别、年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和健康状况的差异,在现实中一些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例如女性、儿童和老年人通常是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人们不去识别易受伤害的群体,以及他们潜在的和现实的易受伤害状态,就无法避免和降低这些伤害的风险,保护这些群体的身心健康和权利。

其次,这一概念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主旨具有内在一致性,可以为女性主义道德义务和责任主张提供新的理论论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通常基于契约论和人们之间的互利互惠来说明义务和责任,而没有看到易受伤害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和关怀关系才是道德义务和责任的主要来源。古丁曾指出,义务并非来自意志,而是来自关系,大多数责任和反应来自人们之间别无选择的依赖性和相互依赖性。基蒂也在批评契约论时强调,契约论假设每个主体都是自由的、平等的和具有充分理性的,而没有看到有认知损伤的人们,以及精神残障者却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理性合作者。因而,一个社会的公正原则必须在包括有充分理性进行合作的人们的同时,也考虑到不能充分合作的群体,并给予后者更多的关怀。

再次,这一概念也提醒人们在对易受伤害者提供关怀时,要避免家长制和社会歧视。易受伤害通常与缺乏能力相联系,被打上易受伤害者标签的个人和群体很容易受到社会歧视,以及以保护为由的过度的家长制干预。因而,人们在以恰当方式进行保护和关怀的同时,更要积极地促进被关怀和被保护者主体性和自主性的发展。

(作者为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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