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说
当前,修改《继承法》的呼声不断,而近日一则《法学家呼吁〈继承法〉大修——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妥》的报道,更让法律“门外汉”对配偶的继承权产生疑问。那么,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处于什么位置?“零顺序”是什么意思?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 本报记者 周文
第一顺序与“零顺序”
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实践中观察,这样规定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若一方死亡,没有子女也没有父母,死者的遗产就被配偶一人全部继承,等于在事实上剥夺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种规定不太合理。
杨立新建议,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应规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不固定,即采用“零顺序”,依序与在先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并继承。他具体建议法定继承人分为五个顺序,分别为: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行均分;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当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当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独自继承全部遗产。
另一种观点是保持配偶现行第一继承顺序不变。“《继承法》已实施近三十年,民众对于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较为熟知,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比较符合当前民众的继承习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立法上做较大改变可能会无法获得民众内心对立法的遵循,甚至引发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继承纠纷。”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表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也认为,立法模式与各国的文化土壤、社会状况以及婚姻法的规定密切相关,立法模式的转换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谨慎。
应对现实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哪种观点,初衷都是为了应对现实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杨立新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经济迅速发展,在个人对财富追求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个人财产显著增多的情况下,决定我国遗产具体分配流向的法定继承顺序规则愈发突显不合理之处。
杨立新举了一个例子。曾有一名北京的女老师,与一位回来探亲的台湾杨姓老兵结婚。一年后老兵去世,其遗产面临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配偶继承。老兵的哥哥称,盼了这么多年,盼回了兄弟,为什么我们不能继承遗产?该案经法院斟酌后,判给兄弟一部分现金。案件判决后,社会反响很好。“该案判决没有按照配偶第一顺序的规定判决,判决更加合理,因此才得到了好的社会效果。”杨立新认为。 “改变现行继承顺位,会对失独家庭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意味着他们在失去独生子女、再失去配偶后,还要面临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我们应该关注的是配偶继承权中出现的一些立法空白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此时,一方死亡,其配偶是否还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赵莉认为,当前的重点是要关注立法的空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与血亲继承权均需得到重视,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当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时,所有的遗产均将归配偶继承,一旦配偶再婚,将出现家族财产的外流,与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应在家庭内部传承的传统观念和继承习惯均不符。”杨晓林建议,从现有规定出发,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平衡好配偶和血亲的继承利益。
保护配偶利益始终处于重要的位置
“‘零顺序’的规定,并非对配偶继承权利的剥夺,而是在重视对配偶继承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平衡配偶与其他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一方面避免配偶获得全部遗产,同时又能保护配偶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杨立新如是说。
实际上,保护配偶的继承利益,亦是民意的选择。根据我国学者对北京、重庆、武汉和山东省四地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的结果,被选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比例最高者为配偶,支持者占被调查民众的六至八成以上,有四至五成的人认为子女应当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六至七成以上的人认为父母不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杨立新表示,尽管被调查地区民众的认识、继承观念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配偶的继承顺序与地位始终都被放在首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依序在后。“无论按哪一种规则排列法定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权始终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也没有任何继承人能够与配偶的继承权及地位相提并论。”杨立新如是说。
杨晓林告诉记者,针对配偶的继承地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继承顺序的模式和不固定继承顺序的模式。“从国际上来看,无论哪种立法模式,保护配偶的继承权都是立法的重点,亦是发展趋势。”杨晓林同时表示,现代社会以核心家庭为主,与被继承人关系最密切的要数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是被继承人家庭的重要成员,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与其他血亲继承人相比,配偶之间的关系更为亲密。配偶相互之间作为最主要的照料者,通常也是遗产的主要贡献者,配偶的继承权理应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