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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下转移存款我该如何讨回我与丈夫刘某结婚3年后,刘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我提出离婚要求。遭到我反对后,他威胁我说,咱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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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2014/7/30

丈夫私下转移存款我该如何讨回

我与丈夫刘某结婚3年后,刘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我提出离婚要求。遭到我反对后,他威胁我说,咱俩好说好散,若不同意,他名下的存款一分也不给我。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刘某3次从他的银行卡内取走存款26万元。

我不想离婚,要求他将银行卡及取走的钱交给我保管,他根本不理睬。对此,我该如何讨回属于我们共同所有的存款?

读者 张畅

张畅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刘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依据上述规定,你虽不想离婚,也可主张分割属于你们双方共有的财产。你可向刘某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他退还属于你的存款部分,若不成,可通过起诉分割、索回属于你的那部分存款。

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离异一方被判刑 不一定失去抚养权

林强与王华因为感情不和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儿子由母亲王华抚养。2012年王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华的儿子自王华被羁押之日起由王华的父母实际抚养。

2014年4月,林强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诉请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而王华认为,林强已经再婚,其家人对孩子的态度不好,跟随其生活并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村委会、幼儿园均可证明自己的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且一直照顾得很好,并无不利情形;孩子改变生活环境要有适应过程,对其成长不利。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请问,法院会支持哪方的请求?

读者 张林

张林读者:

我国婚姻法允许离异父母就其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该意见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能力缺乏、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子女有变更意愿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入狱服刑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可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一种理由。但入狱服刑人员并不当然地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还要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决定是否支持变更。

广西钟山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竹意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 婚后所得收益属共同财产吗

我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用个人积蓄投资购买了一家商铺。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我获得商铺经营收益20万元。现我与李某决定离婚,请问,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经营商铺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 李亚

李亚读者: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你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商铺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小桢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蔡某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蔡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08年,我们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两套8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4月,我和蔡某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该安置房,蔡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割。请问,蔡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郑娟娟

郑娟娟读者:

蔡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和蔡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安置房,来源于蔡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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