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cpaper.cnwomen.com.cn/Img/2014/3/201403263f6541e6c10e4db9bcea656dab87e178.jpg
在今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衡阳市衡山县妇联组织开展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现场群众纷纷签名以示对反家暴活
http://ph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4-03/26/000585.html

等待处理…

湖南衡阳多部门联合发文出台《衡阳市家庭暴力处置办法》

界定范围扩大 执法依据细化

2014/3/26

在今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衡阳市衡山县妇联组织开展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现场群众纷纷签名以示对反家暴活动的支持。

“《衡阳市家庭暴力处置办法》内容共有16条,对家庭暴力范围、行为、处罚进行了具有操作性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解释。”3月24日,湖南省衡阳市妇联主席周红玲告诉记者,由衡阳市妇联、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衡阳市家庭暴力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实施,系湖南省首个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家庭暴力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对轻微家庭暴力行为书面告诫

处置办法完善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办法,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增加了重在预防的行政指导做法,即由公安机关对轻微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书面告诫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和训诫。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在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劝告、警诫、教育等形式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管理方式。

如第七条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受害人接受调解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但应当对施暴人进行劝诫,可以制作书面的劝诫记录材料。“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出具告诫书,既教育震慑了施暴者,又及时支持保护了受害人,有利于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升级。”周红玲表示。

作出告诫后,公安机关会把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施暴人经劝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对其给予拘留处罚,依法从重处理。对于公安机关曾出具家庭暴力劝诫书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因家庭暴力导致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时,可以视为酌定从重情节,并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成立的证据。

充分考虑到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形和人群

处置办法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充分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形和人群。

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威胁、恐吓、辱骂等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该处置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不仅如此,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处置办法还把寄养在亲属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视同家庭成员;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纠纷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规范接处警、调查取证和处罚环节

处置办法中的第四条至第九条,重点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处理流程和必须出具书面材料的情节。解决了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执法无据、案件认定难以及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执法依据细化到每一个实操步骤。规定接警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处警指令或报警求助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进行救助保护和开展下列工作:

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依法控制施暴者,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已经逃匿的施暴者进行查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拍摄案发现场和受害人受伤照片,收集作案工具、破损的衣服等现场痕迹物证,开启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相关证据;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填写《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施暴手段、施暴者及受害人姓名、受伤等情况;对有必要且可以勘查的案发现场,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依法将施暴者传唤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受害人提出庇护请求的,可以将其带至衡阳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临时安置。

处置办法还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暴人给予拘留处罚:对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作出家庭暴力劝诫书之后,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这些细则,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特点,进一步规范了接处警、调查、取证和处罚环节。

各部门职责明确

处置办法还明确了检察院、法院、司法、妇联的职责。

处置办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在审查起诉因家庭暴力导致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时,受害人提出施暴人曾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曾出具告诫书的,可以视为处理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收养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暴力劝诫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成立的证据;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给予法律援助;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妇联组织在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投诉时,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施暴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处置办法系统规范了公、检、法、司和妇联在接处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以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标准、流程等。”周红玲表示,下一步,“希望各部门抓紧落实。”(本报记者 邓小波 通讯员 刘思琳 肖裕民)

延伸阅读

找准瓶颈 尝试突破

法律依据不足一直是反家暴工作的一个重要瓶颈。衡阳出台这样一个文件,从一定程度上,为相关部门的反家暴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必将十分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衡阳市家庭暴力处置办法》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所界定的家庭暴力范围更广。家庭暴力当事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外,文件还将“寄养在亲属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和“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都纳入进来了。这与国际社会的界定和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是一致的,非常值得称赞。

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更严。不仅吸收了外省正在试行的警察告诫制度的经验,还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和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这样的刚性规定,必将对施暴者产生重要的震慑作用。

三是参与合作的部门更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多机构合作,但文件并不是对每一部门提出的,文件内容已经涉及到公、检、法、司和妇联等多个部门,并有对各部门工作的明确要求,为今后建立多机构合作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贯彻落实和文件的出台同样重要,实践中需要各部门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在家庭暴力干预工作中有正确的立场态度和专业的干预技巧,让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欧阳艳文)

上篇:没有了
下篇:“两孩”政策好,当“两孩”妈妈难
分享到

© 2019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 TOP